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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信息发布者:许立刚
    2019-01-17 15:27:41   转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加强对我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指全县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中性捐赠活动所接收的扶贫捐赠款。

      第三条

      扶贫捐赠款的使用和管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县慈善总会、县扶贫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扶贫捐赠款的财务管理。

      (一)慈善总会接收社会扶贫捐赠必须给捐赠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开具吉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扶贫捐赠票据必须按捐赠者捐赠的数额据实填写,做到票据、捐款和账目相符。

      (三)接收的扶贫捐赠款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四)扶贫捐赠款存储利息计入捐赠款。

      (五)扶贫捐赠款属特殊款项,不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政策。

      第五条

      扶贫捐赠款的使用范围。

      (一)扶贫捐赠款的使用要面向全社会,突出重点,真正发挥社会救助的必要补充作用。

      (二)对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衣、食、住、医、学等方面的临时性救助。

      (三)对经各乡镇(街)、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捐赠的扶贫款,可用于本乡镇(街)、部门包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合理性救助。

      第六条

      扶贫捐赠款的救助标准。

      (一)属生活方面的救助,每人一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属就学方面的救助,每人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至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属就医方面的救助,每人年一次性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其他方面的临时性特殊救助,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进行定向救助,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救助数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扶贫捐赠款的申请审批。

      (一)由符合扶贫捐赠款使用范围的个人向辖区的乡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各乡镇(街)负责对本辖区申请救助的个人进行核实、评估,提出救助意见,报县慈善扶贫捐赠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三)成立县慈善扶贫捐赠活动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曾范涛为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宿刚,副县长刘鑫为副组长,县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扶贫办、各乡镇(街)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温艳霞兼任(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随时开会研究决定,1万元(含)以上数额由县政府县长审批,并由县慈善总会按审批制度签批后,县慈善总会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将扶贫捐赠款拨付到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街)财政所账户,由乡镇(街)负责支付给申请人,并负责监督使用。

      第八条

      扶贫捐赠款的使用监督。

      (一)提倡定期将救助对象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县慈善总会每年将社会扶贫捐赠款接收、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扶贫捐赠款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县慈善扶贫捐赠活动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曾范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宿  刚  县委常委、副县长

      刘  鑫  副县长

      成  员:温艳霞  县民政局局长

      董  富  县财政局局长

      李创业  县审计局局长

      刘志杰  县发改局局长

      陆  平  伊通镇镇长

      石  峰  大孤山镇镇长

      宋国山  小孤山镇镇长

      陶  金  靠山镇镇长

      侯  杰  马鞍山镇镇长

      王立新  二道镇镇长

      徐  岩  黄岭子镇镇长

      董荣晖  莫里青乡乡长

      赵书君  三道乡乡长

      闫海涛  永盛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国培  伊丹镇副镇长

      陈  超  营城子镇副镇长

      吉星海  西苇镇副镇长

      刘少伟  河源镇副镇长

      张冠梁  新兴乡副乡长

      孟广鹏  永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温艳霞兼任。

      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

      联系电话:426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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